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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未满十八岁已有一孩子会被罚款吗?

离婚 2019-09-18 14: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也就是说,已经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否构成,则根据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而定。根据我国《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除这八种严重犯罪行为以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的其他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会被判刑。
    同时,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 在必须给予刑事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超生罚款计算: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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