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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产权私人居住,拆迁如何得到补偿?

拆迁补偿 2019-09-06 10: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第四十五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 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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