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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辞退我,无故降我工资,不与我签合同

合同纠纷 2019-09-12 10: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工作多久,都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无故辞退的情形几乎不存在,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都会有各种理由,只是这些理由是否成立。
    所依据的事实客观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理由成立;反之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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