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于2003.4.1日加入**集团驻武汉办事处,该办事处在武汉没有任何税务工商部门的登记,属于非法营业,公司原税务登记在山东东平县,总部设在上海,原来在武汉市曾经设有财务和仓库,后所有的财务和仓库撤消般到了河南郑州,我们在武汉市当地招聘的员工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且目前工资的发放是通过河南郑州那里的大区办公地点银行发放.在06.11.30日时公司以经营不善辞退我,我与公司协商补发入职以来的社保及补发4个月工资,后公司补发了一个月工资,但社保不能补发,我与上海人事部沟通,他们说要我向大区协商,大区回复不能解决,后我又与人事部沟通,人事部说也不能解决,我多次与公司总裁联系,都联系不上.不知道该如何解决,希望得到帮助.象这种公司在武汉市当地没有税务登记,且也不是在当地发放工资,也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我能提供证明自己在武汉办事处工作的证明,例如电话名册,值班表,文件签名等.我的社保该如果要回,如果需要打官司,我能不能只在武汉市当地就能受理解决.

公司税务 2018-08-13 0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劳动者被辞退,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可以要求其补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 公司可不可以辞退因病不能上班的员工,  
    一、因疾病辞退职工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3O日通知。如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职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1个月工资。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享受的医疗期也是试用期内的,所以医疗期满时,时间虽然已超过试用期,若本人身体仍不符合录用条件,须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应按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按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等规定办理。  
    二、因疾病辞退职工保存合法证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即由用人单位证明患病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上班工作”,如果单位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在管理中应注意细节,应将患病职工的治疗进程建档跟踪,患病职工本人要求继续请假的申请书及有效医生病假证明等书面材料,用人单位要妥善保存。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