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上班路上出车祸,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入工伤保险,鉴定七级工伤伤残公司需要陪我多少钱?

保险纠纷 2018-06-21 11: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凭工伤认定书去领鉴定申请表(鉴定申请表上要本人照片和签字,还要单位敲章的),然后把鉴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书复印件、病史复印件一起交上去(鉴定费350元,可以报销的),鉴定部门当时会给你一张单子,上面写明两次鉴定的时间和地址的,你到时候去鉴定就行了。鉴定结束后,大概两个礼拜左右(遇节假日会顺延)就出鉴定结论书了。 浦东是这样一个流程的,估计宝山应该也差不多的。 你拿到工伤认定书2个月还没有去鉴定,估计你单位人事不是很熟悉流程。你可以打电话去催问的。 如果你单位人事很懂的话,估计有两种可能,
    1、是忘记了,
    2、是把你当作放弃鉴定处理了(这种情况原则上也是要本人签名的)
  • 伤残鉴定一般是由本人自己申请的。  伤残鉴定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可以个人去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6;

    31)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
    0.4;

    32)双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太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