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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现在有续居住证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啊!

房产纠纷 2019-08-29 02: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房屋。
  • 我国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的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进行退件,开具《退件通知单》,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件通知单》交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合法、齐全的,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收件收据》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审批科;  
    3、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4、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  
    5、依据业主的收件收据,领取已盖备案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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