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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已服刑3年,现在,他想坦白余罪同时揭发他人(他与被揭发人的共同犯罪),来获得减刑,请问:举报他与别人共同的盗窃罪, 多大的犯罪数额,才算是重大立功表现,才能够获得减刑呢?有什么相应的法律依据吗?

刑事辩护 2018-08-13 06: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哪些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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