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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走廊下树木砍伐国家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 2019-09-17 03: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 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具体的国家赔偿标准可以参考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 根据国家赔偿标准条款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
    73.3元,2006年日平均工资为
    83.66元);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006年日平均工资为
    83.66元。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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