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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怎么写,孩子抚养费以及自诉

离婚 2019-09-17 2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协议离婚程序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规定,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存储和现出过程中发生形势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的,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此,为手机短信的利用知道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广泛的利用。

    但随着手机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呈现在对方的手机屏幕上,并在通信营运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所以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客观属性。
    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和发这种通信行为是一种对应关系。
    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行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讯行为。

    但是手机是比较新的事物,立法上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因此短信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

  • 婚外情离婚诉讼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1、电子邮件、QQ微信等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这种聊天记录是最容易收集的,但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不能进行认为的改造,也不能断章取义,截取部分有歧义的话作为证据材料,误导他人。
    这类的证据需要查明对方的身份,以及交往的证明等等,公证过后的证明力才大。
    2、保证书、忠诚协议等有效力的文件。婚外情初期被发现的,可以要求对方签下忠诚协议、婚姻协议或者是保证书等文件,为将来的离婚等问题保留证据,最后也去公证过,证明证据的真实性,最好在签订时,下面手写或者表明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甚至可以用录音证明。
    3、照片。照片的取证通常也不容易得到,有的时候要请侦查公司来拍摄照片,收集证据,但该拍摄的证据及拍摄的手段须合法,不能以暴力强迫的手段拍摄,拍摄出来的照片也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特别是私密的照片。
    4、录像。录像也跟照片是同样的道理,在酒店前台,门口等公共场合拍摄的,要注意不能是经过改动的,采用偷拍的方式的,也只能在自己家里,不能在别人家拍摄,那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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