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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员工连续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

合同纠纷 2019-08-29 1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旷工的计算方法如下:
    1、员工旷工的原因各种各样。显然,有些旷工难以避免。人们确实生病,某些家庭事宜如孩子生病等无疑需要占用时间,在这些情况下,企业不可能要求员工上班工作。
    这一类旷工通常被称为非故意旷工。
    2、但另一方面,许多旷工往往是可以避免的,这种可避免的旷工被称为故意旷工。有时,企业过高的旷工总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很少数的员工造成的。
    3、企业要想控制或减少旷工,应以持续检查各部门的旷工统计数字作为开端。这种检查可使管理者准确地确定,究竟哪些雇员频繁缺勤以及哪些部门旷工次数过多。
    4、计算旷工情况有多种方法。
    以下是美国劳工部建议的一种旷工率的计算公式:(某一时期由于工作缺勤造成的工作人日损失/平均员工人数×工作日数)×100%。
  • 自动离职是不能申领失业金的,但是如果旷工三天,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可以领失业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自动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
    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无论是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均应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是不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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