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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和继父离婚,他们共同生活了16年,有登记证书,我母亲本人有糖尿病、高血压、脑血栓。都有病例但是弄丢了,可以补回来吗?我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的16年里,继父是搞建筑的,他建过两座楼房,有一座钱已经给付清了,有一座还没有给钱,第一座大概有10万元左右,但是继父从来不和我母亲说,我母亲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有钱,2007年的时候,继父和别人共同承包了一个砖厂,到2008年的时候,那个人撤股了,继父自己干了,现在大概还有10万块砖,还有砖厂的所有设备,每块砖的价钱是1.4元。但是这个砖厂有没有正规的法人我母亲也不知道。但是可以知道砖厂一直是继父自己干的。还有在我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的16年里,他们共同种植了大概有4到5亩地的杨树,现在已经有5年的时间了,如果我母亲现在起诉离婚我母亲能够和继父平均分割我上述的财产吗?继父说开砖厂是在他儿子那里借的钱,还有在我母亲和继父结婚之前我继父有一座平房,也就是现在我母亲和继父共同居住的房子,我母亲是1993年和继父结婚的,请问房子有我母亲的一半产权吗?我母亲要如何才能知道继父究竟有多少存款?假如继父什么都没有,我母亲和继父离婚继父应该给我母亲多少生活费哪?

离婚 2018-08-13 1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第二次起诉离婚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对于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判决。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时候,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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