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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跟您咨询一下关于婚前和婚后财产的问题,我和女朋友打算今年10月份结婚我们在去年5月份买了一套房子,房子附了一半的首付,是由我父母出钱。由于我当时无法用公积金账户申请贷款,所以房子用我女朋友的公积金贷款(贷款时剩下的那一半房款)并且房子写了我女朋友的名字,我们商定婚后一起付剩下的房款。但是我刚刚知道这样一来,房子就算我女朋友的婚前财产了。并且我只能享有结婚后还贷款总额的一半,也就是说婚后房子是四分之一属于我的。我想了解一下,如果现在我什么都不做,(不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如果婚后我们把这套房子卖掉换新的房子,新的房子是平均属于我们两个人的吗,一人一半?还是按照这套房子的比例?(因为房子我只能占到四分之一)。也就是说婚前财产的归属会随着婚后卖房子,然后买新房而变化吗?此致 敬礼咨询人

离婚 2018-08-13 1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附:《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前买的房子属于购买方个人的房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不可以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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