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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于2007年9月22日结婚,他父母的房子动迁,当时说好等房子下来给我们一套。我们和他父母住在一起。婚后我们感情很好,他妈妈着急抱孙子,结婚两个月有了孩子,2008年7月30日孩子早产20天出生。本来都以为是男孩结果生下来是个女孩我婆婆就不高兴了,嘴上不承认但行动上表现出来,我妈妈和婆婆吵了起来引起了双方家庭的矛盾。孩子满月以后我回了娘家,后来因为一些小事吵嘴,去年9月我丈夫把他的工资卡挂失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并且要和我离婚。……总之从生下孩子就开始矛盾不断。在孩子7个月时我已经花光了积蓄,管他要生活费他还是不给,我就把孩子送到他家让他养是想让他明白带孩子的辛苦。他就说我不尽母亲的责任。今年4月经朋友调节我们和好。可是我回去以后他几乎天天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和我吵架,5月25日又吵了起来并动手打我没办法就报了110。我是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协议的矛盾在于孩子的探视权上,因为我没有房子住他又不肯多给一些生活费所以我养不了孩子,他同意他养但不准我去看孩子。孩子现在才10个月如果我要孩子能判多少生活费?分居多长时间一定判离婚?孩子会判给他吗?

离婚 2018-08-13 13: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抚养孩子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如果你有经济能力,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扶养人.
  •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
    二、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女儿的成长为原则判断双方的条件优劣,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判给母亲的机会较大。同时,一方 有法定过错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判给对方抚养。
  • 你好,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是有依据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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