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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婚以后在结婚登记会有离婚的日期吗

离婚 2019-09-05 2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双方均无配偶。


    3、男女双方共同到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具有重庆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另一方必须是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


    4、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5、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 结婚登记程序流程图
    一、自备证件
    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必须携带下列证件:
    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可现场照);
    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现役军人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
    二、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同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
    三、填写申请书
    经审查合格后,男女双方各填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必须用钢笔墨水如实填写,同时在婚姻登记人员监督下,各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栏中签名。
    四、颁证
    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男女双方签名栏中按指纹后,在国徽国旗举行颁证仪式:发给结婚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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