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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只有农村的一所房子可以保全拍卖吗?

债权债务 2019-09-17 0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债务的保全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必要为其限度。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
    三、债权人的撤消权
    1、撤消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2、撤消权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
    (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方式与效力: 与代位权一样,债权人的撤消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 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对于行使撤消权人的效力: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涉及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 法院拍卖债务人的房子时,债权人可以竞拍,但没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中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三类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是买卖,不能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
    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 债务人若是没有偿还债务能力,且房子不是唯一住房,或者房子过大,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房产。债务人中有一套住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债务人住房面积较大的,可以强制执行,并给予被执行人小面积住房居住,也可以给予五至八年的房屋租金让其自行寻找住所。
    2、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有住所可以供其居住的,可以强制执行。
    3、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名下房屋的,法院可以撤销转移,并强制执行该房屋。《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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