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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所监狱工作,96年我在上班时,因一名犯人违纪,我动手打了他,他在被打之后跑了,监狱工地比较大,又是夜间,当时没找到,几个小时候,发现他已经死了,后检察院认定犯人自杀,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我的行为与罪犯死亡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我判一缓一年半,然而今年五月法院又决定对案件再审,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发回一审法院再审,但奇怪的是作出再审的决定是2001年,我想问法院的做法对吗,再审会改变原判吗?谢谢律师了,多谢

离婚 2018-08-13 14: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如何认定的?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对于监管人员凭一时感情用事,对被监管人扇几个耳光、打两拳,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
    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 依照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分两种情况;  
    1.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这种一般的虐待罪之所以告诉才处理,主要是因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或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于同一家庭,而且被害人在经济上往往得依靠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其他方法使行为人停止虐待行为,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只有当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提出告诉时,司法机关才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无能力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所谓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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