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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8月3日起在深圳市相珉电子有限公司任职营业主管。2006年2月份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老板朴衡雨也同意我的请求,并要求我在此之前完成业务工作的交接工作。这都有按公司要求完成。从3月3日起我正式离开这家公司到另一家公司上班,但相珉公司在对我的工资结算时,却扣了我春节6天的工资,即660元人民币(我的薪资为3300元/月)。理由是:公司春节期间统一放假11天,而国家泰山定节假日为5天,还有6天算须知公司的年假。而我工作期限没有超过一年,不给年假,所以从这11天中扣除6天。另一个问题:我们业务实行底薪加提成制(按回款额的1%计算),在我离职前,有些货款已收回,公司也发放了业务提成,但其中有6万多元的货款,由于帐期未到,货款直到我离职后才收回,而相珉公司就没有支付我的业务提成600多元。

合同纠纷 2018-08-13 15: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在接触或终止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 《劳动法》50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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