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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1人是全责!

交通事故 2019-09-09 13: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赔偿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一般索赔基本流程包括:
      
    1、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立马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查勘定损。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所有赔案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 据《解释》第九条,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至60万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第二档次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该档次的行为是: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同样,该数额的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在60-100万元幅度内确定;
    4、第一档次规定情形之一和以下几点之一同时具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严重法律后果,仍逃避的行为:
    (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
    (3)明知是安全装备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5)严重超载驾驶。因此,即使行为人具有第一档次规定情形之一,不具备其他5点而逃逸的,只能将此逃逸行为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之一。第三档次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该量刑档次的行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 交通肇事后造成人员死亡的。根据《刑法》规定是要被判处刑事处罚的。那么,在肇事后自动投案的,可以减轻刑罚。肇事后自动投案认定: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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