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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我和小平和同学喝酒 对方喝醉了 调戏女生 我和小平2人制止 结果遭到对方打 小平因不服气 打电话叫了 小鹏 和小通来 把对方打了 然后我们走了 但在回家路上 对方在家门口堵我和小平等人 结果又打了起来 对方一共3人 其中一个重伤 第2次打重伤的我和小飞小乐参与了 但小平和小鹏小桶在傍边没有打这个重伤的 对方鉴定为重伤 派出所已经立案 我们里面说是主犯 谁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这次打架那些地方对我们有利 我们都不瞒18周 我们都已经自首 现在是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2018-08-13 1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属于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能批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只适用于不严重的犯罪行为,且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所以说: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共有七类人员是不得担任辩护人的。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律师介入辩护的几个要点:律师介入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调查及辩护,一是案件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犯罪,还是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等;二是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三是造成对方伤害的程度有多深(有多严重),各方对该伤害结果有无异议?四是双方之间有无矛盾等诱因存在,即对方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多大等?五是律师介入调查后,如何评价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及如何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等。
    三、结论:以上问题未查清之前,其定罪及量刑都无法准确判断。如需律师介入处理,可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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