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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办理离婚??子女又没有自由选择权利

离婚 2019-09-14 11: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重婚的,在先的婚姻关系有效,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同时,因为我国被告一夫一妻制度,法律不允许存在重复的婚姻关系。所以,在后的婚姻关系从开始时即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的可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律师可以协助制作离婚协议);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证明一般为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也可以在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有子女需要解决抚养问题的,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十岁以上的孩子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除此以外,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居住环境,教育背景,身体状况等等认定谁更适合抚养小孩。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有财产争议的,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家暴、虐待、重婚、遗弃、酗酒、赌博等恶习造成对方损害的的属于过错方,对方可以要求赔偿。
  • 关于你的问题回答如下: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即可离婚。另一种方式是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法院根据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最后判决离婚。
    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原则是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务都是夫妻共同的,一人一半,如果你有男方有外遇的可靠证据,在离婚时,男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按规定2周岁以内的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应承担抚养费,其标准为其月收入的20-30%。
  • 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个人所得的份额绝对平等。《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对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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