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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商铺需要十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吗?

拆迁补偿 2019-09-09 19: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很多商铺在租赁期间被拆迁,承租人因拆迁问题不得不停业,甚至还会带来严重损失,那承租人到底有没有拆迁补偿呢?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有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同时现有的拆迁规定拆迁安置协议只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合同,不涉及承租人。
      根据拆迁规则制定的原则,现行的拆迁规定还是对承租人的利益予以考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因为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规定对拆迁补偿的对象没有明确,该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因拆迁停产、停业的单位,而不一定是产权房屋的所有人。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律师介绍,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与此同时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因此对于房屋所有人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房屋租赁关系处理有特别的规定,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和没有租赁关系是不一样的安置处理方式。同时这样规定也明确了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所有人对承租人的补偿义务,该补偿应该为因为拆迁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 有补偿。原则上,只要办理了相关的法律手续(包括营业执照等),在拆迁过程中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即按照正常营业收入为计算标准,补偿实际经营人的经营损失。

    一、营业用房认定标准
    法律法规对于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各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一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标准,只要登记为营业用房,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二是有合法经营手续为标准,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

    二、补偿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因此,营业用房的补偿按照正常营业收入来补偿给实际经营权人是合法合理的,同时,由于各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由各地方政府来具体确定,但精神一定是高于住宅补偿。
    2、民事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可知,既然办理了相关的法定经营执照等手续,其合法权利就一定要得到维护和保护。在拆迁过程中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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