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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的有社保,伤残津贴给到什么时候?

劳动纠纷 2019-08-31 19: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上班之后,就没有工伤津贴的,但是如果有伤残的,相应的伤残补贴也是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没保险和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一、申请劳动仲裁,首先你要做的是提供?能够提供的一切证据证明你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证明劳动关系后,要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个人进行申请。但必须是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所以你要抓紧时间。工伤认定的意义是,不管单位有没有给你上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那么单位就必须管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三、工伤认定需提供的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自述材料。
    四、?伤残等级鉴定。去做伤残等级鉴定,如果你能够评上等级,有伤残等级后,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以找单位要。工伤认定可以到当地人力社保局,鉴定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 =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 = 本人工资(元、月)×21
    7、伤残津贴赔偿金额 = 本人工资(元、月)×75%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10、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 =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配偶)30%(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1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金额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到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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