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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夫妻双方写的保证书和录音离婚时有效

离婚 2019-09-17 13: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保证书、协议书等,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保证书、协议书是无效的。
  •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强调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主原则。
    婚姻自主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你们之间的“不离婚保证书”,强调的是“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恰恰是对婚姻的强制和干涉,是对各自人身权利的限制,是对婚姻自主权利的剥夺。  再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对双方均没有法律效力。
    因为《民法通则》第58条已经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保证书只要是出于平等自愿,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根据自己真是的意思表示,不涉及人身记利益,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就是有效的。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
    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 夫妻双方写的保证书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 下列情形保证书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下列情形,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欢迎来电咨询或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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