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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入室盗窃罪判的不一样吗?

刑事辩护 2019-09-13 20: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 入户盗窃的,不管盗窃金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金额巨大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 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的就可能被定为盗窃罪,还有就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可被认定为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不是盗窃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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