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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日晚间23:00,本人因抢主道与乙方酒后驾驶的车之间发生严重车祸,造成两车严重损伤,本人驾驶的车型是正常的营运出租车,乙方是107的车,双方经过交通委的认定责任为,5开,半对半的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合计损失金额为17万左右。本人不是车主,属于晚间的雇佣工,但没有签定雇佣合同,只有一份包车押金条,押金金额是3000元,现押金条由本人保管,上面有车主签字本人开的车的保险性质:是全额保险。保险公司是烟台中保。 当把所有资料递交给保险公司时,市中保保险公司以本人出事时没有上岗证为由,不予赔偿受理,并返回开发区。这段时间已经经过2年多。发生事故以后本人与车主没有任何雇佣关系。出事时本人花掉近4万元,车主花3.2万元。近期同车主进行了一次交流协商,车主要求本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并要求本人偿还车主支付的3.2万元。

交通事故 2018-08-13 2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租车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租车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租车公司有过错行为,否则就不需负担赔偿责任。提醒租车客户在租车时一定要核定车辆保险公司情况,租车公司为车辆购买的保险过低,请慎重租用。
  • 交强险赔偿,但商业险不赔偿。 法律依据 交强险赔偿范围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费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商业三责险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下列情况仍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1.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
    2.明知道车辆有故障的所有人仍然转移占有;
    3.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
    4.租用、借用人是其属员或者家庭成员;
    5.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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