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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送法第一百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我对这条有法律 不理解我问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一案法院己经立案并也开庭审理后,审判员才告知当事人 ,诉讼时效还不够六月叫当事人拆诉,便于后边再起诉。我就同意拆诉了并说可以在2008年12月20号再起 诉。可是我在2008年12月20 号又起诉 。法院也受理并立案,在2009 年元月16号开庭审理后 第三天告知当事人说:诉讼时效不够六个月不判决,要求当事人再次拆诉,否则裁定驳回起诉这以四次受理四次开庭。]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分居二年的可以判决离婚。我们两人分居以有2年多、为何不判决离婚我搞不懂。 请律师解答以下疑点了。1、法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为何在己经受理开庭后才裁定驳回不予受理。法院是否违背法律起诉审理程序。2、起诉时法院为何不审查就受理立案开庭,后又裁定驳回,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讲法律。麻烦律师解答一下,在此谢了!

诉讼 2018-08-13 2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1、债权人起诉对方最好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因为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项:“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这里的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项:“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 1、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开庭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本院的案件数量等情况自行安排;
    2、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结案有相关的规定: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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