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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没结案,影响车辆过户吗

交通事故 2019-09-13 12: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车辆转让后对方不过户要怎么处理呢?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车辆买卖属于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车辆买卖合同,其中应当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作为特别义务来要求卖家必须履行,同时注明完成时间及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约定在未完成车辆过户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原车主。
    2.如果卖家不办理车辆过户,原车主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买家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车辆过户义务的,原车主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可以要求买家停止侵害自己的姓名权,赔偿有关的经济损失等。
  • 交通事故理赔的步骤
    1、“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2、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先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则法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将精神损失费等损失是不主持的。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发生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后,应该及时报警,由交警调查后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再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在赔偿方面,主要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在赔偿时,可以和对方通过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和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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