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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刑事辩护 2019-09-03 09: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对于诈骗罪,其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知识拓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诈骗数额认定比较复杂,诈骗数额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直接影响着审判结果。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一)数额较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盗窃罪立案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你那400元应该是没有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以后小心一点就行了。
  •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因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如果达不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⑴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⑶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⑷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⑸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⑺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⑻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⑼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
    (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
    (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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