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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需要哪些手续

保险纠纷 2019-09-04 09: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 员工辞职之后原单位需要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以及给员工开具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在员工在本市重新工作之后是可以继续缴纳的。社保是不能取出的,而公积金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才能提取,所以员工并不需要提取。社保是属于累计缴纳的,只要员工在退休之前累计缴纳满十五年以上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住房公积金放在账户中达到提取条件是可以提取出来的,并不会丢失。所以员工并不需要当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3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住房公积金开户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提供: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加盖财务章)
    3.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4.法人身份证(行政事业单位带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带机构成立文件)和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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