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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女方及其家人一起商量离婚协议,她说2个月大的小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于她患有精神分裂所以拒绝支付,夫妻共有财产也分好了!但几个小时过去她又反悔说部离婚了!但现在我想离婚了,而且孩子的抚养权我想要,还有财产分割也要公平公正(我不晓得能否向法院诉讼,并达成我想要的),现在我手头有一份证明:内容是我和她协商的——小孩子由男方我抚养;抚养费由于她患有精神分裂所以拒绝支付;还有一些零碎的夫妻共有财产归她所有。上面还有她的亲笔签名!还有在我手机里收到她发给我的短信说请的心理医生,并说了她患的病是不适合结婚!还有我曾经用手机录下她晚上发病时的声音(但没有图像)。

离婚 2018-08-14 08: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抚养权这个问题,小孩由归谁抚养,主要看一方是否对其成长有利的角度出发。具体包括经济能力、家庭责任及不适合抚养小孩的各种因素来综合决定的。目前就你而言,现在的司法实践,若有两个小孩,一般是各判一个。
    当然,具体情具体分析,也有些个案是同时判决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均由一方抚养,
  • 小孩抚养权。如果有孩子,两周岁以内,原则上判决给女方扶养,两周岁以上,根据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判给一方扶养,另一方负责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探视事宜。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 你好,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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