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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是水泥厂的工人,2008年2月28日,接车间主任的按排:到厂里用来向空中排放废气的高烟囱底下打扫卫生,一同去的还有两名工友.由于长期没有打扫,烟囱底下积了一尺多深的废水,并且浓烟密布.因为以前用的潜水泵损坏未修复,车间副主任决定采取人工排水的方法.让他们三人用水桶轮流到里面提取废水.几分钟后,其中一名工友因里面一氧化碳浓度太高,中毒倒在里面.情急之下我爸爸和另外一名工友一起前去施救,结果全部中毒倒下.后送到医院抢救才苏醒过来.当天晚上,厂领导就动员受伤工人出院,还说医院的费用太高,动员受伤工人到外面街道诊所吊水,在医院住了两天后,我爸爸接受了厂领导的意见,出院到街道诊所治疗.  因为考虑到我爸爸的身体状况,于是,出院的第二天,我带我爸爸到长寿区医院做了身体检查,医生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引起的严重肺炎,需住院治疗.但厂只同意在指定的街道诊所治疗.吊了几天水后,厂方就通知我爸爸去上班,要不然就会扣工资.几天后,因为厂方的坚持,所以,我爸爸在没有做健康复诊的情况下就去上班了.  时隔至今,我爸爸不但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就连当时到区医院检查的费用也没有报销.并且,厂方还说我爸爸在欺骗,想骗厂里的钱.

综合法律 2018-08-14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议申请工伤鉴定,属于工伤公司不仅要赔偿相应的工伤赔偿,还要支付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你好: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 立即申请工伤认定 能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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