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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山东省的非法生育两个孩子上户口罚款多少

离婚 2019-09-16 09: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法生育孩子的,上户口办理方式如下: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 不需要,申报户口本身,一直不需要罚款:  1,但是当事人超生的,一般是需要根据子女户口申报地的计生政策的要求,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抚养费后,才能享受正常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  2,申报户口的管辖部门是各地的辖区派出所,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是各地的计生办,两者是不搭界也是不矛盾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四)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 收养孩子要如何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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