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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孩子归谁?

离婚 2019-09-10 1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
    (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四、其他情况:  如果没有以上情形,可以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工作环境、居住条件、教育情况、孩子意见、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一般就会判给谁。  以上是离婚孩子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会判给谁的相关内容。如果你离婚想要孩子,双方就孩子的归谁达不成协议,就需要你根据以上内容收集、提供证据争取法院判给你。建议你先咨询专业律师,把你的具体情况说给律师,看要收集哪些有利证据。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第39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第39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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