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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用于工伤赔付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劳动纠纷 2019-09-14 00: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1、原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2、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社会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 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企业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其计算公式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前12个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
    企业前12个月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含补发前12个月以外的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含补发前12个月以外的工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见,工伤构成五级伤残,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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