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申请工伤沒有交通事故责任书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9-09-16 18: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后,再按以后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拿到鉴定级别后,根据级别就可以计算出赔偿金额。
  •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事故,交通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况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动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 关于工伤事故可否双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额补偿原则,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  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临沧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