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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劳动仲裁调解协议是2004年1月1日受理的,而2004年1月1日是元旦正是放假时间, 在这天受理的案件有法律效力吗?劳动局在元旦放假吗?我还可以起诉吗

仲裁 2018-08-14 17: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劳动纠纷中,双方在仲裁会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到期后一方不履行的,劳动者应当到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这份调解协议才有法律效力。怎么体现双方同意?就是法院制作调解协议时,在调解协议的最后一段,都有一段话: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协议上有这段话,这份调解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这段话,这份调解协议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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