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7.12.27写Mail给公司经理,表明12/31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约。当初公司签合同时,有一部份工资没有体现在劳动合同中,后面一直是以现金方式经理发的,我们这里没有书面的证据。从10月份开始这一部份工资就没有再发,直到12/29最后一天离职时问经理有关此部份工资时他回答我不清楚我在说什么。至到今日也有拿到此部份工资。2007.12月公司共有6人离职,2008.1月有3人离职,都从10份开始没有拿到此部份工资。另外近日查社保缴费记录,发现公司至今12月份的社保没有交。我的劳动手册在1月份一直盯着公司,15日寄给了我,但至今社保的转出,公积金的转出都没有办理。另有一同事12月份与公司请病假,有医院的病假单,但公司12月份工资无论是合同中所写的还是现金的部份都没有给。些公司在2006年底2007年初时就被离职的员工有关部份现金的事申请过终栽,但当时那位同事取得了经理回答现金部份的录音。我想问一下,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是否应该申请劳动终栽,如果申请劳动终栽我们是否能拿回我们的工资。病假的同事又应该怎么处理,她是因为怀孕初期而请的病假,而且她的劳动合同也是到12/31到期。公司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约。

仲裁 2018-08-14 1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集存在劳动关在系的证据,如果公司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保或拖欠克扣工资和业务提成,则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业务提成、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每工作一年按照之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如果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决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裁决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39、
    40、
    46、
    47、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伊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