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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的应届毕业生,事情是这样的,我于3月24日与飞远科技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协议中有以下内容,甲方需在乙方实习6个月,六个月满后必须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如甲方中途离开或离职,将赔偿乙方3万元实习培训费用。 在我这实习的2个多月期间,跟别的员工做的是一样的事情,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技能培训课程,每个月只有公司所说的300元生活补助(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跟其他员工一样都在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公司除了总经理任何员工都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之类的福利待遇。 现在我觉得在公司每天就都无事可做,感觉公司没有发展前途,决定提出离职,现在公司向我索要3万元赔偿金,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若直接走人,公司说会向我提出劳动仲裁,向我赔偿违约金,公司向跟我私下解决赔偿3000元违约金,请问我该怎么办啊?我是个初入社会的人,一进社会就掉了个大坑,这也是我人生的教训吧。

仲裁 2018-08-15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期,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需要承担培训费的全部或者部分。就你所言,如果公司没有跟你签署劳动合同,单纯约定了培训费用,个人认为该协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另外约定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期限主张,比如培训期两年,你工作一年之后离职,单位至多主张50%。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有培训协议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培训,并且支付了培训期间的费用,用人单位能提供培训期间所花费费用的发票,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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