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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09年7月20日6时31分左右,朱永健驾驶苏EQF596轿车沿苏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马庄桥地段,与同向右前方汪兴男驾驶的悬挂苏州031413助力车牌号的燃油型二轮车(经检验该二轮车为无牌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未戴头盔的府华玲)发生相撞,致府华玲跌地受伤,经送木渎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汪兴男受轻微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后,朱永健驾驶苏EQF596轿车将府华玲、汪兴男送木渎人民医院救治)。想咨询的是,肇事者朱永健送人到医院,受害人府华玲已死亡,肇事者朱永健将人送到医院在受害人汪兴男也没有送诊的情况下就离开了。肇事者朱永健离开现场时并没有表明事故车位置,还将倒地的二轮摩托车扶起,这种行为算破坏现场和肇事逃逸吗?我问交警,他们回复是最新的规定是肇事者如果救人是可以离开现场的,这种行为不算破坏现场,请问这样的回答是正确的吗??

交通事故 2018-08-15 08: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会被视为交通事故逃逸
  • 关于赔偿方面,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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