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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于08年7月签约于一家公司。为固定年限合同1年。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车间主任批准并签字,但是公司以挽留人才为说法不批准!并表示:要走就要掏3000元违约金— 他们说是招聘费(我是08年毕业的) 我们合同里面约定有:违约一方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合法么?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限于第22 23 条!我需要交么? 可是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违约的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我需要么? 需要承担经济赔偿么? 违约金我知道不要支付了! 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8-15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劳动合同违约的赔偿金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法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立法主旨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按照该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祗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一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辞职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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