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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A与境外公司B年初成立中外合资公司C. A持有30%的合资公司的股份.如果A与另四伙伴内部签订合伙协议把这30%的股分出让给四人各为4%,4%,5%,5%,协议并明确规定此股分的出让仅意味着各合伙人将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享或承担其委托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风险, 但四人并不具有对A公司或C公司或A所投资的任何公司的任何所有权或管理权力,不影响A公司或C公司的正常结构与运作。且协议中规定:除非有特别的安排,四伙伴将不在C公司中担任任何管理或董事职务。协议期若任何一个合伙人未能遵守协议规定,犯有重大道德败坏行为或违法行为,那么合伙关系也将自行终止。并规定A公司可委派任何一名伙伴及时反馈C公司的财务报表给各位合伙人.

公司企业 2018-08-15 1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1、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资产不够偿还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有可能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如属抽逃出资,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4、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对。
  • 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限制类的,则需先行经过商务部门(俗称外资委)的审批,在获得审批之后,再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而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非限制类的,则无需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可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一种方式是新设公司,而另一种方式,则是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对于以新设公司方式进行的非限制类行业的境内再投资,在完成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之后,应当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而股权购买的方式则无需进行该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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