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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人在2004/3/24合伙在靖江开店,当时我既借钱3.5万给对方,对方写了条在2006年春节前还本利5万元,并又投了资6.5万元在店里,我是大股东62.5%,店委托对方管理经营,有合作协议,在2005/12/3号在强迫下写了转让股份协议,对方承诺在2006/1/3将转让款给我,如到时不还清给50%的股份我。但是在2006年春节期间对方共只给了我三万,至今未给钱(借的钱也没还),对方为了逃避债务前几日将店改了执照(实际还是对方控制),说把店卖了。是个人合伙的店。

债权债务 2018-08-15 14: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则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公司股权转让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股权转让协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要委托书、及转让双方身份证原件。
  • 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情况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从合同法上述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内容来看,债权人转让债权中的通知债务人行为是债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的必要条件。缺乏这一条件,未经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应当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而不是受让人发出。至于通知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甚至可以是以行为方式作出的,但要到达债务人,对债务人方生效。通知关系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和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等权利,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事实。所以,债权转移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据此起诉债务人的,因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尚不生效,债务人提出这一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受让人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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