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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8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人事部解释说:每个人的劳动工资报酬属于机密,是由本人的上级主管根据本人的职务、能力确定,并经公司批准后通知本人。所以当时,对于劳动工资报酬一项是空白的。且公司在我本人签署劳动合同后,以备案为由,将两份合同全部收回,并至今未返给本人。(其他公司员工的情况与我类似)后上级主管告知我工资的数额,且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为正式工资的80%)后,我一直按照上级主管告知我的工资数额按月领取工资(我保留有工资条)。今年9月20日,就在我们等待8月份工资下发之时(按公司规定,应在每月10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公司领导个别找我谈话,说由于公司效益不好,部门没有完成销售任务,所以所有的员工都要降工资,下降幅度从30--60%不等。且这一规定从8月工资的发放开始执行,即:8月份的工资就要被扣减。

劳动纠纷 2018-08-15 2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琦签订合同。如果担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就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工资,克扣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见习期、考察期并非法律上的术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如果公司通过规定见习期、考察期并对工资进行打折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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