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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8年10月3日与甲公司签定个人承包经营合同,负责经营其开办的宜昌分公司,总公司法人为韩某,承包合同一年一签(签定98-99年,99-2000年两年承包合同,2000年至2001年合同未签)。总公司负责财务指导、货物供应、关键职位人事任用等事宜,我负责经营。合同中写明分公司如亏损将由承包人负责。经营中我负责的分公司业绩一直名列前矛,但由于本人当时只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对实际财务知识无经验,2000年总公司由王某任总经理(法人未变更),我被告知亏损18万元,其中包括累计经营亏损和欠缴管理费,我至今不相信有如此大的亏空,我决没有贪污公款,但是帐目上也无法与总公司帐目相符。2001年10月我掉回总公司任职并被要求个人归还欠帐。2003年总公司因税务问题开始逃避缴税,甲公司已名存实亡,王某随后注册乙公司继续经营,由王某任法人(甲公司未依法注销,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相同业务),2004年本人离职前出于无赖签下欠条一张,其中写明:本人确认承包亏损18万,并愿意在4年中以现金和项目合作方式还款,债权人身份未注明。2005年6月,甲公司被税务局列为失踪纳税企业(有偷税行为并且有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多本未归还税务局,也没有依法注销和清算),而本人目前实在无力还债,现在长期被王某索还,我非常苦恼,不知道该如何办好。我该还款吗?甲公司还具有诉讼资格吗?如果起诉我,我该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如果被判刑,我有甲公司偷税等违法证据,是否可作为污点证人举证以换来减刑?如果您有办法免责,我将付出所有代价来打这场官司!谢谢!

公司税务 2018-08-16 04: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票的部分内容可以进行变更,有的内容一旦变更发票就无效。
  • 您好,关于清算债权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该法条告诉我们,清算后的债务如何承担,基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清算组在完成清算程序后,公司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的,应以公司现有财产先行支付债务;第二种情况,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完成后,如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那就移交人民法院,让法院裁决,法院可能会按照成立该公司的各个股东出资所占的份额,以出资比例的不同来偿还债务。
  • 您好,公司符合了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股东一般有下列诉权:
    1、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主张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2、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若股东同时是高管,股东可以直接诉讼主张其违反公司章程,要求其承担对股东的赔偿责任。但是实际上这两种方式属于指标不治本,股东矛盾不解决,公司仍然不能正常经营。所以您想的清算是现阶段最可行的方式了,但并不是直接申请公司清算,因为清算是以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股东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时适用的主张(这个就不细说了)……您现在应当是诉公司解散,所依据的法律是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僵局解散诉讼的规定,要准备的证据应当围绕公司之间的僵局,以及经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而准备,因为公司解散诉讼一般要求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否则法院轻易不会判决一家正常经营的公司散摊子,您可以动动脑筋,比如通知开股东会,另两个都不来,决议无法做出;封仓库,停产停业这些都是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给股东带来巨大损失的证据……在法院判决解散之后,公司股东就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完毕您的出资及收益就可从清算财产中取回,同时也可避免因他二人的矛盾使您卷入到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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