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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3月16日租房一套,合同签了半年,房租季缴,押金1000.合同中约定若我即乙方提前解约,需要另附一个月房租。半年后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合同,只是以房东打收条的形式继续住到近期。今年3月16日我又交了一个季度的房租。接着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到外地工作,并于3月23日搬出。房东以我提前搬出为名扣除我其中两个月的房租,又以房内床又损伤为由扣除我其余押金和房租。后来我和房东协商说不搬走继续住,房东又说后期没有签合同,我没权利住。并将此房转租给别人。咨询一下律师,我该如何讨回其余欠款。如何起诉。

合同纠纷 2018-08-16 06: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合同有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对外转租没有经过出租人允许,对出租人视为无效,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 无论在什么场合下,只要涉及到权利义务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没有签合同,很可能会导致双方协议不成立,或者日后一方反悔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害,所以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比如租赁、雇佣、借贷等等都要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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