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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11月与厦门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店面装修合同,商家承诺12月28日交房开业,但12月28日不但未能开业,而且商家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都不在了,听该商场周围的人说该商场消防没有通过 ,但我多次联系该商场的工作人员及负责人都无法联系的上,在该商场的工作人员有一个老乡在12月中旬打电话 给我说该老板的经济实力 有一点问题当时没有注意,现在那位朋友已辞职不在那家公司。12月28日后我多次到商场都 没有见到过工作人员,有些业主曾经也报过案,派出所的人来过,但没有下文。我已预付给该商场4万多元其中3万多是租金和装修款

综合法律 2018-08-16 0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 无论在什么场合下,只要涉及到权利义务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没有签合同,很可能会导致双方协议不成立,或者日后一方反悔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害,所以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比如租赁、雇佣、借贷等等都要签订合同。
  •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的效力之一就是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赁物使用收益,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就构成违约。
    但出租人解约前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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