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有关法律问题咨询(二)他们同居后的经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吗?Z先生和T女士于1997年年底开始同居,同居前他们均有家庭,Z先生是因一年前妻子红杏出墙,被Z先生家人当场抓住,与其离婚又死赖硬拖;T女士是因前夫拈花惹草,T女士找其离婚,他跑得不见踪影,在双方原有的夫妻关系均名存实亡的情况下才走到一起的。他们一起拖到1998年年底才双双办妥离婚手续,并于2000年下半年办理了结婚手续,在办理结婚手续前,他们已生有一子。Z先生的前妻和T女士的前夫也相继与自己的相好同居并结婚,碰巧的是T女士前夫的妻子与T女士基本是同时、在同一家妇幼保健院生产。Z先生和T女士同居后就共同经营房地产开发,他们用房地产开发的利润采取按揭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置了几处房产,并还用房地产开发的利润接济原由T丈夫承包经营的一个饭店。T女士不幸于2004年因病去世,现T女士的父亲以分割遗产为由要求将T女士生前购置的6处房产(其中有3处按揭还未还清)及股权、银行存款由T女士的父亲、母亲、Z先生及其儿子4人均分,Z先生认为不合理,其认为6处房产虽然是在他们正式办理结婚手续前购置的,但客观上有大量的事实可以佐证是他们共同经营所得利润的成果,既然不属于T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那么就不可能由第一顺序的4个继承人均分,应自己先分得一半,然后再由4人均分。 

离婚 2018-08-16 07: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同居析产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感情、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谋求一个在公平、公正和正义下的综合评定结论。
      关于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关于婚外同居财产分割请参考!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第39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所谓家庭共有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无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2、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依《》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所以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哈尔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