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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谢您的回答,但是我现在还有一点不明白,就是我父亲房子是房改房,是根据我母亲(已故)和我父亲工龄,分给他们2老的福利房,但由于房改的原因,于97年的时候单位要求买断,一共要出7000元,我父亲在再婚前已经出了3000多,后来再婚后又出了4000元,算是把房子买下了,房产证是再婚后发的,请问这个房子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共同财产呢?再有就是我大女儿从小是他爷爷养大的,现在户口还在他爷爷的户口本上,遗产中有没有我女儿的份呢?

离婚 2018-08-16 0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婚后收入还房贷的钱,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这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对方有权要求婚后所还房贷的一半。原因是:领证后,没有书面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男女哪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分居2年,但没领结婚证,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没有特殊约定,一方的婚后收入在分居的2年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3、想让法院不判这2年的房货的一半给对方:只能找证据证明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或者找证据证明婚后还房贷的钱用的是自己的婚前存款。
  • 对于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属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收益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应以双方是否投入了时间和精力来区分,投入了的属共同财产,没有投入的仍属个人财产。[3]而有的又认为,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虽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但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
    [4]史尚宽先生认为,原有财产(即婚前财产)的孳息为共同财产,特有财产的孳息仍为特有财产。[5]笔者综合国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认为, 对婚前财产收益的归属, 不应按收益的性质来区别对待,而应按对收益取得是否承担相应义务来划分。
    对一方没投入时间、精力的收益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个人财产;对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共同经营、管理后取得的收益则应由双方共同分享。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
    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预期。
    尽管受到人为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影响,房屋价值变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
    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 你好,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两岁以下原则上随母亲生活;两岁至十岁之间,看谁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十岁以上,征求孩子意见,同时看谁对孩子的成长有利。 房产问题:你虽用个人财产购买,但不知留下证据没有。
    即使证明了,因购房合合是双方签订的,婚后的两套房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你要尽量找证据证明是你以个人财产出的首付,如能证明,则首付是你个人财产,你可主张这五十万元的债权。
    即在分割时,房屋的价值应当先划出你个人出资的部分,然后再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建议你这次坚决不离,法院一定会判不离的。因为结婚时间这么短,孩子这么小,根本不符合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法定情形。
    暂时不离,有可能感情和好。如以后实在要离,有利于你进一步或协商或收集分割财产时对你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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