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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驾驶大客车,行驶在一条没有任何标志的郊区道路上(道路俩边有市场并为下坡路段),在于对面行驶来的另一车辆会车时与后面骑自行车的53岁女性残疾人发生碰撞(自行车从车后与客车同方向驶来)。送至医院抢救一段时间后因失血过多导致死亡。初步估计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司机负主要责任。 事故中初步估计应赔偿被害人30万左右。该车辆为个体客运公司所有,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不计免责险。我父亲与车主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1.我父亲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2.会不会调销驾驶执照? 3.事故中初步估计应赔偿被害人30万左右。该车辆为个体客运公司所有,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不计免责险。我父亲与车主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请问保险公司,雇主和雇员三方各应负担多少钱的民事赔偿?雇主和雇员连带责任怎么划分?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的部分雇主和雇员各赔多少钱才算合理? 4.这类案件精神损失赔偿金大概金额为多少? 5.若双方负同等责任,又该怎么划分? 很急!谢谢!十分感谢!

保险纠纷 2018-08-16 09: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根据新交通法可知: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 1、根据责任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具体赔偿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2、治疗终结后,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误工时间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护理期限鉴定,鉴定后可以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3、可以起诉车主、交强险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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