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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生前留下两份遗嘱,相隔时间半个月。我父亲离异后重组家庭,和我继母及他继女一起生活。因病重所以立下遗嘱。第一份遗嘱的受益人是我继母及她女儿、我、我爷爷。当时的见证人是我父亲的兄弟姐妹,并且我父亲和继母及见证人都有签字。遗嘱的执行人是我叔叔。遗产总价值500余万元,其中房产价值200余万、古董价值300万。分割比例是:我继母得总资产的50%,其余的分配比例是:我爷爷得25%、我继母得25%、我继母的女儿得25%、我得25%。半个月后我继母又找到某律师事务所重做了一份遗嘱,有两个律师和医生护士共同见证并签字。第二份遗嘱更细化了分割比例(包括分给我姑姑、叔叔),我受益的比例提高到31%,执行人是我继母和我姑父。(后来求证,执行人一栏并非我姑父的签字,而是我继母代签,此事我姑父并不知情。)可是第二份遗嘱并没有表明财产总额,及古董的数量和价值。遗嘱应该从我父亲过世生效,现在我父亲过世7个多月了,我要求多次分割财产,可是我继母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我想和她就此事打官司。请问,第二份遗嘱是否生效?因为我不懂古董的鉴别,我只想要钱不想要东西可以吗?这场官司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大约多少钱?胜算多少?

诉讼 2018-08-16 13: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继承法》未具体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看,遗嘱执行人应具有以下义务:  ①清理登记遗产。由于遗嘱的订立至遗嘱生效,一般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遗产仍混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之中。
    因此需要清理,如果遗产项目较多,有编制清册的必要时,应编制遗产清册,遗产清册中应载明遗嘱人死亡时应属于他的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和债务的价值。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
    清册应在执行人交付遗产之前或同时交与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也有权请求执行人编造和交付遗产清册。  ②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在继承人分割遗产或受领遗赠财物之前,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以防止遗产被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发生。
    管理和保护遗产,是指管理和保护遗嘱中所处分的遗产,对遗嘱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嘱执行人自然无权管理。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承担。  ③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分割给遗嘱继承人。
    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地改变遗嘱内容。如因其故意或过失给继承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非因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可请求继承人赔偿。
    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所需的执行费,应从遗产中支付。
  • 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或者协商分割   大儿子和老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要求多分配遗产   无法协商的,可以在被告居住地或者遗产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遗嘱被继承人在死亡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决定自己财产的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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